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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进一步规范儿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长春市进一步规范儿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作者:admin 日期:2012-9-4 9:48:3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生医学证明》关系到孩子的申报户口、入学等问题,很多马虎的家长都会因自己证件没准备齐全或没考虑好孩子的名字而一拖再拖。对此,为进一步规范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长春市卫生局提醒广大家长,根据自身情况,备齐证件,及时为孩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首发 

  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即出生后两个月内需向该新生儿出生的助产机构提供新生儿父母结婚证、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加盖公章的病历首页、分娩记录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出生信息登记卡》。超过两个月,需向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提供母亲分娩单位出具的病历信息复印件(盖公章)及《出生信息登记卡》(盖公章);父母户口簿、结婚证和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超过当年申办,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申报落户证明》。无《未申报落户证明》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只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本。

  补发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供父母户籍所在地区报刊挂失作废的原件;书面申请;《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或已落户的由户籍登记机关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复印件(盖公章);母亲分娩单位的病历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出生信息登记卡》;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未落户者尚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申报落户证明》;2006年6月1日以前签出的《出生医学证明》,尚未落户,且提供不了任何原始证明依据要求补发的,需做亲子鉴定后办理。

  注: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换发

  换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超过6天换发,需写明换发原因,经县(市)区管理机构签批,参照出生超过两个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有关要求办理;只能提供父亲或母亲单方身份信息的需提供父亲或母亲书面申请。新生儿父母离婚证或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出具的《单亲证明》和母亲分娩单位出具的病历信息(盖公章)或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注:2006年6月1日前手写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所填信息无误,不予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助产机构外出生签发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供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及证明人签字、指纹的亲子关系声明和新生儿父母及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新生儿与父母的亲子鉴定证明;常住地或出生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核后加盖公章的《出生信息登记卡》;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申报落户证明》;新生儿出生地所辖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出具的《调查处理证明》。

  特殊签发

  丧失生父母的新生儿,应提供母亲分娩单位病历信息、生父母死亡证明及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的死亡注销证明;新生儿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如要副页(落户页)须在《出生医学证明》每一联都标注“已死亡”,并做好登记和材料归档。

  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相关信息不一致者,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新生儿父母亲子鉴定证明后,以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准填写《出生医学证明》。

  未婚生育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只填写母亲信息。要求填写父亲信息的,要提供法律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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